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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符合条件须7日内立案

2017-04-23 09:11:56

消息来源:新京报 评论

新规首提“国家赔偿监督”;未对申诉期限进行限制,但重复申诉或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赔偿监督程序,最高法4月20日发布《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诉,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

记者了解到,在此《规定》出台之前尚无“国家赔偿监督”的称谓,已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虽有相关规定,但也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称谓。

较多篇幅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诉权

该《规定》共27条,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主体的范围等,规范了申诉受理、审查程序,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因此《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

按照最新发布的《规定》,符合条件申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这些条件包括申诉人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受理申诉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等3项。

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规定》还对申诉案件的受理期限作出规定,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申诉期限无限制但不得重复申诉

记者还注意到,《规定》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这也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

与此同时,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规定》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形,例如,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该负责人解释道,申诉权、赔偿请求权不应被滥用,如果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又申诉或者赔偿请求人再次申请赔偿,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对方造成诉累。

解读1 何为国家赔偿监督?

国家赔偿监督与三大诉讼审判监督相似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介绍,按照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渠道,分别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监督。

“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一决生效,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一经作出送达后即生效。这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不同,但是,申诉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法院、检察院启动的重新审理程序与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相似。”该负责人表示。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

解读2 为何出台专门规定?

规则缺失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

虽然《国家赔偿法》已有相关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很多具体问题未能明确和细化。“国家赔偿法是程序和实体合二为一的一部法律,在程序和实体上规定得并不十分具体和详细。”

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

链接

《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监督的规定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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