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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刑假释扎紧“篱笆”

2016-11-19 09:22:50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报 评论
   以严密完善且能与时俱进的制度“篱笆”夯实减刑假释公正性的根基,具有根本性的积极作用,势在必行。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在明确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的罪犯才能减刑、假释的同时,还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的细化规定。这对防止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无疑扎紧了制度的“篱笆”。

    教育改造罪犯,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依法对认真接受改造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其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有重要作用。此前,尽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漏洞,致使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影响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扎紧减刑假释中的自由裁量权制度“篱笆”,自然让公众对此有了更多乐见其成的期待。

    减刑假释这一司法权的行使,被形象地誉为司法的“二次裁判”,其公正性的重要意义,丝毫不亚于司法的“第一次裁判”,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其公正性更能彰显法律实施所体现的最大公平正义。综观前些年减刑假释中出现的问题,固然有监管方面的诸多漏洞而导致的违法减刑假释,但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关。有鉴于此,以严密完善且能与时俱进的制度“篱笆”夯实减刑假释公正性的根基,不仅更具有根本性的积极作用,而且也势在必行。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完善后的《规定》,在2012年规定的29个条文的基础上,将总条文增加至42条,不仅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而且对有可能致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等四种具体情形,在减刑幅度上区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并对减刑幅度作出明确规定,这种严格的细化和区分,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可供操作问题,又对自由裁量权作出了系统性的严格限制,从根本上堵塞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随意行使的制度缝隙,无疑为杜绝减刑假释中借自由裁量之名而行权钱交易之实的乱象奠定了坚实的制度根基,必将进一步确保国家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毫无疑问,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完善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为严控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扎紧了制度“篱笆”。各司法机关要强化执行力,不折不扣地将司法解释新规定落到实处,从而让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篱笆”成为减刑假释制度健康发展的养分,确保其真正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重要功能。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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