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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行政: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责任如何划分

2016-10-22 12:49:26

消息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7-25/102038372.html 评论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了一起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赵女士在东北虎区下车时被老虎咬伤,其母下车营救时被老虎撕咬致死。近日赵女士通过媒体发声,对于动物园拒绝担责且仅赔偿定损的15%感到不满,将提起法律诉讼。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侵权责任划分上应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次老虎咬人事件中,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作为老虎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园内老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从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发生厮咬时,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管理人员未能第一时间及时到场予以解救,致使年轻女游客被咬伤,动物园对老虎伤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年轻女游客作为成年人,应有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其本人对因自行下车,导致被老虎咬伤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以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为宜)。
  年长女游客在亲人遭受老虎伤害时,在没有其他急救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下车救助,实乃人性的正常反应,也是无奈之举,不应视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任何人不应过分苛责,其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责任。野生动物园在连续发生两位女游客被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其管理人员并未及时出现并阻止危险,对年长女游客的死亡结果,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司法实践中,因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所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以及受害人对损害的后果是否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通常,发生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后,动物园方面都会抗辩,认为其园内圈养的危险动物的笼舍外设立了禁止标志,并设置有隔离栅栏、笼舍制作符合相关标准,已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因此不应承担管理责任和因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坚持认为动物园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游客来说信息是不对称的,且游客多属于非专业人员,而作为专业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动物园,对外售票向不特定的游人开放动物园,原本就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行为,游客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动物园具备确保安全的条件。
  况且,动物园是开放式的供游人出入的公共场合,根据法律规定,负有安保义务,应以确保游人安全为首要任务,并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笔者坚持认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是单纯的警示和宣传行为。虽有相关笼舍和隔离以及广播提醒、标示等宣传措施,但动物园依然不能懈怠其安全管理职责,亦不应停止其继续为减少重大安全隐患所作出的努力,更不能以配备了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有明显的安全提醒标志为由,为自己已履行安保责任辩解和解脱。
  回归本次老虎伤人案件,事故发生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管理员没有及时出现在现场并阻止危害发生,已构成持续性过错。动物园未能尽到对入园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两位女性游客遭受不幸的根本原因。作为遭受重伤的年轻女游客,其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对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请求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年轻女游客因本次伤害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都有权向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其责任范围内主张赔偿。
  对于本次老虎伤人事件中,不幸身亡的年长女游客的近亲属,除有权向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请求支付抢救治疗费用外,还有权主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如有)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作者简介:孙行政(微信公众号:闲来无事来说法),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苏州)律所专职律师,担任苏州金方弈资本法律顾问,以及苏州优投创业营、常熟市同济科技园等产业园和孵化器的创业导师。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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