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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从“贪官免死”说起

2016-10-26 15:25:5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那天,胡兮兮同学写了一篇文,题为《坦白从宽,沉默不应从严》,文章在法律读库头条号上发出后,有人在评论区这样留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嗨,你别说,还真让他说着了,就在还未过去的这个10月,10天内就有两大贪官因坦白从宽,要把牢底坐穿了。他们中一个是白恩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另一个叫魏鹏远,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

这两个人都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都2亿多元,并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大概在银行工作的人一次亲眼见过两亿现金的也不多吧,魏鹏远着实让人开眼了。2014年4月17日凌晨专案组对他一座空房进行清查的视频一经播出,不知惊呆了多少人,——床垫下堆满了封着胶带的纸箱,纸箱里满满的全是一捆捆的人民币,壁柜和储物间里很多拉杆箱和手提袋,里面装的也满满的都是钱,除了人民币还有大量的欧元、美元、港币和英镑。

据新闻报道说,为数这些钱,愣是给烧坏了四台点钞机。别说点钞机了,若是小偷早一步发现了这个贼窝,要运走这些钱也得累个半死。

不用说,惊呆的群众回过神时,是要怒的,多少人有病都没钱治,多少人还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这贪官居然敛财两个多亿!不是反腐吗?不是抓老虎打苍蝇吗?杀!

没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死刑。

然而,他们的判决结果却都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为什么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人想不通。原因么,自然是与这“坦白从宽”有关了。从判决内容看,到案后,两罪犯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也全部追缴。法院正是根据这些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减轻的判决的。

其实,这判决与以往的死缓判决又是不同的,若对刑法比较熟悉,不经提醒你就会注意到,它多了个“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判决中是从未出现过的。没错,它依据的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白恩培因此成为我国被终身监禁的第一人,魏鹏远是第二个。

有人可能觉得判得轻了,但是翻翻《修正案(九)》,你的看法大概就会有所不同了。

《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罪的死刑,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事实上,2011年5月1日实行的《修正案(八)》就已减少了13个罪的死刑。

由此可见,严控死刑、逐步减少死刑,已是我国刑法的方向。在这两个案子的判决上,无疑也都体现了这点。

世界上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我们国家关于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不过对非暴力犯罪尤其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在学界基本已能达成共识。即便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正案(九)》也没有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反而特别在这两个罪上增加了“终身监禁”,防止巨贪罪刑重却因减刑假释而服刑短,这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罪刑适应的刑法原则,也足见对反腐的惩治力度和决心了。

“终身监禁”更早些进入更多中国老百姓视野,大概是2015年两名中国留学生因校园暴力在美国被判处终身监禁时吧。那两个学生当时好像都还未成年。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未成年人实行不可变更的永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的国家。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2005年起就成为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的替代了。

在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尚未被作为独立的刑罚种类,且目前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罪。但成为独立的刑罚,被适用得更广,尤其呼声很高频频引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论的未成年犯罪上,也许不会是太晚的事。

毋庸置疑,终身监禁的适用是中国法制迈出的一大步,在废除死刑和刑罚完善的路上,它会走得更远。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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