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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一体: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

2016-10-29 14:00:52

消息来源:无讼阅读 评论

文/何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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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笔录是培养大律师的摇篮”,这在刑事辩护领域是颠扑不破的道理。然而它不是为了摘录而摘录、不是为了誊写而誊写,阅卷笔录应记载思考的过程、发现的问题、律师的意见。当完成阅卷笔录时,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提纲、辩护词都应“新鲜出炉”。然而,想要达到这种效果,非一日之寒。笔者在完成十几个案件的阅卷笔录后,对于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相比初次做阅卷笔录时,有了更深的认识。现总结对此问题的看法,以期使阅卷笔录更好地服务于办案。

做任何事情前,脑海里始终铭记目的将事半功倍。初次做阅卷笔录时,笔者仅仅带着朴素、完成任务的心态进行摘录。比如摘录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时,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何根据其现有行为推测主观故意、其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这些似乎都与笔者工作无关,只是简单归纳着其供述及辩解,唯一的自我要求是一字不漏。同时,一般案卷材料中侦查机关为了固定证据,对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一般有多次几乎重复的笔录。对于这些笔录,笔者几乎也一字不差的予以摘录。实际上,这样做是本末倒置,抓小放大,丢西瓜捡芝麻。毕竟,人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过分关注誊写,思考过程必然缺少甚至没有。以上是典型的因缺乏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意识而导致的机械性摘录。

再举一个机械性摘录的例子,对于阅卷笔录的证据顺序完全按照卷宗中的顺序排列,而不是根据证据体系排列,也不会对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加以区分,有时甚至人为主观删除不能指控犯罪的证据,也就是过分关注控方证据,忽略辩方证据。而高效的阅卷不仅要关注对被告人不利的控方证据,更重要的是关注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方证据。对于笔者的阅卷误区,主任不止一次提醒我,如果你不能正确区分,那就全面摘录,卷宗中的每一份证据都是有用的,存在即合理。

以上问题是笔者在最初阅卷时所犯的错误,在书写时心中充满了颤栗,“自己怎么会犯如此低端的错误”,但是书写出来是为了改正,如何改正呢?

改正以上问题的关键,是牢记阅卷笔录的目的,它是什么呢?抽象的说,应以服务办案为目标,具体来说是指五位一体。五位一体是指当完成阅卷笔录时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提纲、辩护意见同时完成。或者,初稿完成。因为,笔者始终认为制作阅卷笔录虽然要一气呵成,但它不是一蹴而就的,最终辩护思路的确立应是不断思考、核对、印证的结果,是至少阅3次卷的结果。同时,制作阅卷笔录应是不断思考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能否根据现有行为推测主观故意、是概括故意还是准确故意、是否造成危害结果等定罪因素的过程,是不断思考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积极促成赔偿、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的过程……

而如何得出以上阅卷笔录的目的呢?可以用反推法,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确定正确的辩护思路才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正确的辩护思路来源于高效的阅卷,高效阅卷的另外表现形式是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提纲、辩护意见五个文件。故,从这个角度讲,有了目的意识后,制作阅卷笔录时会从宏观上进行把控,比如发破案经过、根据证据审查认定后的事实、证据焦点这些框架问题会始终存在阅卷人的脑海中。而阅卷过程,亦是不断地寻找以上问题的答案,寻找答案制作五位一体文件的过程。

以上是笔者对阅卷笔录目的的思考,愿在以后的阅卷过程中始终不忘初衷,完成五位一体。
作者简介:何西文,青年刑辩律师。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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