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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瞒报票房首案 米瑞酷被罚20余万

2017-04-15 10:13:23

消息来源:北京晚报 评论

本报讯(记者林靖)观众购买电影票后,电影院利用购票和上报的时间差,暗中将电影票退掉,瞒报票房从而获利。北京米瑞酷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就因虚报瞒报销售收入47550元,被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予以罚没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全国文化执法领域打击电影院瞒报销售收入的第一案。

3月23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对北京米瑞酷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日坛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票房销售收入账面数据与上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数据不一致,涉嫌存在虚报瞒报电影票房销售收入即票房的行为。

执法人员迅速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3月1日至3月22日期间,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售票平台,包括猫眼、淘票票、微影、糯米、卖座、时光网6家网票公司,还有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销售收入合计为111533元。而该单位实际上报国家专项办的销售收入仅为63983元,未上报销售收入47550元,构成瞒报销售收入47550元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23299.5元。

依据新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市文化执法总队责令北京米瑞酷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99.5元,罚款18万元。

今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前,《电影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虚报、瞒报票房进行处罚的规定和依据。而新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该队近期共检查电影放映单位100余家,立案4起,罚没款30余万元,使用《电影产业促进法》查办了全国电影院瞒报票房的第一案。下一步,该队还将对电影发行企业虚报票房,欺骗、误导观众等进行执法检查。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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