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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属于什么罪?

2016-11-09 15:46:53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评论
      案情回放

      张某与阿三、阿四、李某合谋,在国道321线渡槽路段,故意用自行车去碰撞一辆运砖的机动车,制造“车祸”让对方赔偿,以此获得钱财。张某冒充“伤者”李某(经医院诊断:李某右尺骨粉碎性闭合性骨折)的亲属,几个人一同要挟车主温某给付10000元。温某被迫答应给8000元,并当场交付了2000元,张某在跟随温某取余下的6000元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74条、第65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案释法

      “碰瓷”事件时有发生,且手段方法越来越多,而对于“碰瓷”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此类行为原则上考虑构成诈骗罪。由于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会明示自己的主观目的,会对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自愿”交付赔偿款,因此“碰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如果“碰瓷”行为被人看穿,“碰瓷”行为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否则,“碰瓷”行为人以暴力或胁迫方式,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从被害人处强取一定数额的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三是如果“碰瓷”行为人采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变道行驶的车辆等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使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行为人对此手段的危险性认识或应认识,但仍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甚至不止一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其主观心理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种定性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

      就上述案件而言,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这次伙同他人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温某因恐惧而被迫同意交付款项并已交付了部分现金,张某等人并非使用欺骗的方式取得财物,因而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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