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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数据造假需补刑法短板

2016-10-29 09:27:02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0月29日 评论

要使环保数据“好看”,依法治污防污才是正途,谁都不能拿环保数据来做文章、弄虚作假。空气采样器本是实时监测空气质量的,作为国家直管的陕西西安长安区监测站,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入内。然而,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主要官员出于自身政绩考量,偷配钥匙并记住密码,用棉纱堵塞采样器,致使数据异常,引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注意。警方立案调查后,目前涉案人员已羁押在看守所。如此典型案例,不只是给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带来了震慑,给地方党政领导、企业负责人等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前不久,环保部公开通报了一批环保数据造假案件,造假方式不断翻新,有企业竟将监测仪器的取样管插入矿泉水瓶中。从当前环保数据造假的严峻形势来看,严惩数据造假必须全方位、无死角地整体推进,此番环保官员被立案调查,表明不管是谁在环保数据上弄虚作假,都将被依法查处。

随着环保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机制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国务院办公厅去年8月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指出,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环保监测数据俨然成为了顶在某些官员头顶上的紧箍咒。但要使环保数据“好看”,依法治污防污才是正途,谁都不能拿环保数据来做文章、弄虚作假。官员环保数据造假的党纪政纪处分,已经在环保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

可相较于党纪政纪处分的明确规定,现有刑法对此规定较为模糊,环保官员在环保监测数据方面弄虚作假,是否构成犯罪,在何种情形下才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果将之纳入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予以处理,则必须是“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但从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规定来看,对商检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不以结果发生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而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在严惩环保数据造假方面,应当参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增设环保监测数据徇私舞弊罪,不以结果为认定标准,只要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了环保数据造假行为的,就以犯罪论处。如此,则补齐了刑法打击官员对环保数据造假的短板,环保监测数据也就更具公信力,为环境整治决策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参考。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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