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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刚前经纪人被控诈骗百万 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2017-01-19 09:37:13

消息来源:中金网 评论

  李玉刚前经纪人被控诈骗百万,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由于移民市场庞大,大批移民中介机构有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本是正经买卖,但就有人动起了“歪心思”。1月18日上午,李玉刚前经纪人薛世祥涉嫌诈骗罪在朝阳法院受审。在法庭上,薛世祥不认罪。(中金网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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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采访了李玉刚,他对薛世祥涉案很惊讶,“他以前曾经在我身边工作了四五年,后来离开听说在做移民,知道了他的情况,心里还是挺难过的。”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9月间,薛世祥在朝阳区大成国际中心3号楼A座,以帮助李某、谢某办理美国投资移民、购买原始股为由,骗取两人钱款130万余元。

  上午9点45分,被告人薛世祥被带进法庭。薛世祥中等身材,回答律师和审判长问题思路清晰。

  对于指控,薛世祥表示不认可。对于购买原始股的指控,薛世祥说,因为他合作的品牌在微信上无法认证,才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因为公司的发展需要,才向被害人出卖了原始股。

  对于办理移民诈骗的指控,薛世祥称,他按照当天的汇率收取了被害人20万美元的定金,收取定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事情能够顺利进行。

公诉人问其收取的定金用在什么地方,薛世祥承认个人用了,与移民的事没关系。

  对于薛世祥的辩解,被害人李某不认可。她说她了解得知,薛世祥并不具备办理移民的能力,他的行为就是骗钱。她说她交完定金后,多次找到薛世祥,但对方一直推脱。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对于前经纪人薛世祥涉嫌犯罪,李玉刚昨天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显得很惊讶。采访中,李玉刚称薛世祥为“薛哥”。

  李玉刚告诉记者,薛世祥从他们公司走了好几年了,后来就再没联系上,听人说他在做移民(业务),“我跟他还是挺有缘分的,因为一直没有他的消息,也不了解他目前的情况。现在知道了他的情况,心里还是挺难受的。我和他认识有十多年了,他确实在我身边工作了四五年。他离开后,跟公司其他同事有些联系,还曾经邀请我到美国演出。”

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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