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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主卖房“毁约” 被法院判赔违约金近90万元

2016-11-12 12:03:27

消息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评论

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记者 李婧)今年2月,北京市居民翟女士向房主高先生交纳买房定金一个月后,高先生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拒卖,而当时正值北京房价快速上涨期间。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支付翟女士89.6万元违约金。

北京市居民翟女士于今年2月与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8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高先生定金30万元,支付中介费12.096万元。高先生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后,以其出售该房屋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现其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提出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终止履行合同。

今年6月,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翟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总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89.6万元及违约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直至付清全部违约金及利息日止)、因购房产生的居间服务费用12.096万元、因购房造成的借款资金损失4.69万元、律师费损失7.8万元。

高先生辩称,其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其未经配偶允许卖房,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其没有承担违约金的依据,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其对居间服务费一无所知,即使居间服务了,合同无效后应当予以退回;至于借款资金损失等,合同无效的过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综上,高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出现拒绝卖房等根本违约行为的,卖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赔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居间方收取买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卖方直接赔付买方。诉讼中,翟女士认为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为650万元,高峰认为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为600万元,双方均不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法庭释明,如果认定存在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或减少。对于违约金数额,高先生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要求法院酌减;翟女士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过低,要求法院酌情增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但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房屋不能过户,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翟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中介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高先生退还定金30万元,并赔偿翟女士违约金89.6万元和中介费12.096万元。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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