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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法庭被拘又罚5万元

2016-11-08 09:36:44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评论

先被拘留,不思悔改,再被罚款——记者近日获悉,大兴法院对一大闹法庭人员“动了真格”。

近日,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受理了一起分家析产案件,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张某伙同他人,多次采用哄闹法庭、围堵法官的形式干扰法庭正常工作秩序,企图影响裁判结果。法庭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解,张某不仅置之不理,还辱骂、推搡法官,以及用车辆堵塞法庭大门的极端形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彰显司法权威,大兴法院在多次劝阻无果的情形下,依法对张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向张某训诫释明,如其认识错误或未能对其行为悔过不足,还可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在张某被依法拘留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前往拘留机关,向其释法明理,张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提及近期需要参加女儿的成人礼,希望从轻处罚自己。

考虑到张某的特殊情况,法院在责令其具结悔过后,决定对其提前三日解除拘留。然而,在解除拘留后,张某一改在拘留时的认错态度,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表示种种不满。为维护法律尊严,大兴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在收到罚款决定后,张某起初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罚款。经执行法官向张某释明相关法律及拒缴罚款的法律后果,张某最终依法缴纳了罚款。

大兴法院对张某的这一处罚决定在辖区进行了宣传,得到广泛认可,起到了普法和警示教育的良好社会效果。

记者手记

以“零容忍”还法律尊严

看一些司法类电视剧,经常出现的词是“藐视法庭”:穿拖鞋应诉、在法庭上嚼口香糖、擅自拍照录音……一旦出现这些情况,法官一敲法槌,就是“藐视法庭”,轻则被赶出法庭,如果抗拒,很可能被拘留、罚款、处刑。究其原因,也许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但更深一层,是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藐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曾提出,通过设立藐视法庭罪或类似罪名,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已是国际通例。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新增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并列明相关行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意味着,我国也把惩戒措施上升到了刑罚高度。

因此,我国法院也应加大惩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甚至对之“零容忍”,因为每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为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如果在法院这种“法律圣地”都实现不了,难以维护法律权威,又何谈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水平提高呢?正如英国已故知名大法官丹宁所言:法官当然要公正,但同样重要的是要让所有人都认识到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让中伤者诋毁法官,使人们对法官失去信心,那么整个司法制度便会受损。

当然,法院也应当接受公众正当、合理的监督和批评,不能滥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司法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应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样,法律、法官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赢得真正的尊严和权威。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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