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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斯文在兹”的见证人

2016-10-31 13:37:09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2016年10月31日 评论

抽象的学术思想著作,正是学者们、思想家们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阅读时代的结晶——

做“斯文在兹”的见证人

文/喻中

在法律人共同体中,很多人都有书记员的经历。我自己就有这样的经历,时间大致是一年,地点是在检察院。因而,书记员是很多法律人共享的职业记忆、身份记忆。一方面,司法过程离不开书记员。司法实务的从业者可能担任书记员。通过书记员的记录,一个个的案件固化成为了一个个可以查询、可以验证的卷宗。另一方面,从写意的角度来说,法学理论的研究者其实也是书记员,他们虽然不做询问笔录、庭审笔录,但是,他们是时代的书记员,通过他们的记录,一个时代的精神浓缩在一篇篇法学论著里。

如何才能理解一个时代?譬如20世纪80年代,譬如18世纪后半期,譬如朱熹的时代,譬如春秋战国时代?面对这样的问题,人们最容易想到的答案,是阅读那个时代的史书。像《史记》、《汉书》这样的正史,是人们理解一个时代的基本资料、常规资料。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们既可以通过年鉴之类的资料理解一个时代,也可以通过报刊、视听资料理解一个时代。最近几年,随着微博、微信的兴起,这些新媒体也成为了记录时代的新工具。
在各种资料中,学术思想论著对于时代的记录功能、阐释功能尤其值得注意。因为,新闻报道、年鉴汇编给世人、后人展示的,主要是一个时代的现象或表象。即使是所谓的“深度报道”,通常也只是报道一个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利益纠葛。即使是秉笔直书的“正史”,通常也只是记录一个时代发生的所谓重大事件——重大事件依然只是事件。相比之下,学术思想论著则是关于时代精神的记录。因而,要理解一个时代的精神实质,学术思想论著的价值与意义不容忽视。

譬如,倘若我们要理解19世纪上半叶,当然可以看《清史稿》中的相关章节。但是,龚自珍写下的著作可能是更逼真、更清澈的时代精神的镜子,因而,通过阅读《龚自珍全集》,能够更好地理解19世纪上半叶的精神实质——我个人的一点私见是,龚自珍的作品最为精准地反映了19世纪上半叶的时代精神。再譬如,倘若我们要理解汉武帝时代的精神实质,董仲舒的著作也许比班固的《汉书》更加值得注意,汉武帝时代最为核心、最为紧要的问题,见之于董仲舒的作品中。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汉书》大段地摘录了董仲舒的论著,这是班固的高明之处,也是班固史识的证明。试想,绕开了董仲舒作品,你如何解释汉武帝时代?

从表面上看,学术思想著作没有或较少记录一个时代的具体事件,可能没有数字,可能没有细节,甚至可能很抽象、很枯燥,甚至可能不那么“接地气”。但是,学术思想著作的抽象性,源于它是关于时代精神的高度概括,是对时代的萃取。抽象的学术思想著作,正是学者们、思想家们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阅读时代的结晶。

在各种各样的学术思想论著中,法学论著对于时代的记录,具有特殊的功能。法学论著的形态虽然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但是,所有的法学论著,都是对一个时代的文明秩序的表达、说明、分析、批判。分别来看,部门法学论著聚焦于文明秩序的细节或褶皱,是关于一个时代文明秩序的近距离的记录——譬如马克思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相比之下,宪制理论著作、法政哲学著作侧重于描绘文明秩序的原理,勾画出一个时代蜿蜒起伏的轮廓,因而是关于一个时代的文明秩序的远距离的记录——譬如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远观与近看,反映了法哲学与部门法学记录时代的不同方式。

关于法学论著与时代精神的关系,我们还可以换个角度来审视:探讨微观法律技术的论著,记录的是一个时代的毛细血管,它可以让一个时代纤毫毕现。研究中观法律制度的论著,记录的是一个时代的基本骨架。至于阐释法律思想的法哲学论著,记录的则是一个时代的灵魂与精神——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都可以归属于这样的法学论著。把各种各样的法学论著汇聚起来,足以反映、烛照、记录一个时代的各个侧面。因而,一个时代的法学论著,实为那个时代的一面镜子。

多年来,我一直在琢磨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一个法学研究者来说,为什么写作?为什么创作法学作品?人们会说,研以致用,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是为了服务于这个时代的法治实践。这样的说法固然不错。但是,创作法学作品的意义还不止于此。法学论著既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是在记录一个时代。时代正是因为有记录才成为文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学论著的创作者或法学理论的研究者,可谓一个时代的书记员,亦是“斯文在兹”的见证人。
我们这个时代在寻求文明,我们这个时代需要记录,因而,我们这个时代需要更多的时代精神的书记员。

作者简介: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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