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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年司法更辉煌聚智慧谋发展

2016-11-02 11:57:58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
      我国少年法庭经过30多年的发展,教育矫治了一大批犯罪未成年人,涌现出包括尚秀云、詹红荔等许多优秀法官,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极高的评价。少年法庭的成立和发展对中国司法和人权领域作出了重大贡献,获得了国际赞誉,也成就了中国的少年法庭经验和范本。

      如何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并始终积极寻找出路。为此,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少年法庭改革与建设”论证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到会并就少年法庭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发表了意见。出席座谈会的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代表,为我国少年法庭工作献计献策,座谈成果丰硕。现将与会代表的观点摘登如下。

      少年法庭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少年法庭的发展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少年法庭在司法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前进、不能后退,这个总的方针不能动摇。少年司法是衡量司法进步性、文明性的重要指标。国际人权报告、我国的司法文明状况报告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白皮书,都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少年法庭的改革和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推动。总的来说,少年法庭牌子不能丢、名片不能毁、方向不能乱。少年法庭工作卓有成效,这是中国司法领域一张光彩夺目的名片,要保护、发展好,创造少年司法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关于少年法庭的改革与建设,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少年法庭审理案件数量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少年法庭刑事案件减少,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也说明了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卓有成效。在其他庭室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少年法庭的案件数量却在减少,以至于有些少年法庭的人员被调整、机构被撤并,这个情况要正视。要特别注意,少年法庭的工作不能以案件数量来衡量,少年法庭除了庭审以外,还有很多延伸、帮教工作要做,每件案子的工作量可能几倍于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工作量。但是案件太少也不行,必须务实解决。可以适当扩大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保障少年法庭工作稳步发展。

      第二,少年法庭的改革出路问题。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一揽子工程,少年法庭应当实行综合审判方案,搞综合审判,把民事、刑事综合起来审判,更有利于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是放在少年庭审理,还是放在家事庭审理,主要是一个取舍,但放在少年法庭审理更好一些,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这部分案件只占家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拿出来也不会影响家事审判改革。

      第三,关于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的司法处置问题。我认为可以考虑,但目前缺乏立法支持,涉及司法扩权问题,需要特别慎重,可以先进行试点研究。

      少年法庭改革要从国家层面来考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认为,少年法庭的改革发展,必须遵从以下两方面:一是少年法庭的改革必须要从国家战略层面来考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国家战略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少年审判的功能定位应当有新的考量和顶层设计,要从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高度,而不是单纯审理案件的角度,改革和发展少年审判工作。二是少年法庭的改革和建设必须尊重少年司法规律。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成立专门审判机构,少年审判32年来工作最大的教训就是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独立的专门审判机构,导致每逢改革少年审判便会受到冲击;要形成独立的审判管理类别和独立的评价体系,体现少年审判的工作实绩和特色。

      关于改革和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第一,不赞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审理。原因之一,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着重点不一样。少年审判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注重儿童利益保护,家事审判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注重平等保护;原因之二,少年审判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处理,如果用成年审判方式去对待,将不可避免地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因此少年审判还是要有专门的团队和体系。对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是否应该纳入少年审判,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犯罪背后都有家庭离异的情况,必须高度重视,在少年审判框架内加强对这一部分案件的审理,将有利于构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但对不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不宜纳入少年法庭审理。

      第二,关于案件的受案范围。原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受案范围是合适的,在原有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增加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由种类,是可以的,人员不足可以根据审判情况合理增加。

      第三,关于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置问题。实际上,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的案件很多,不少案件没有反映在统计数据中。这一部分的案件如果能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会更加规范和公正,应当加强这一方面的探索。

      第四,关于少年法庭受理十八周岁以上不满二十二周岁青年人犯罪案件问题。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讨论非常多,根据生物学、心理学、医学研究成果,人的大脑发育,情绪控制能力要到二十四周岁才完全成熟,行为控制能力要到二十六周岁才完全成熟。将十八周岁到二十二周岁的轻刑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判范围,更有利于对于这一部分被告人的改造和挽救,对发挥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实现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都是有益的。

      少年审判改革发展的关键是要有专门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就少年法庭的改革和建设着重谈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少年审判的生存危机问题。在30多年发展历程中,少年法庭受到多次冲击。这次是受到家事审判的冲击。这不过是老问题新表现。少年审判屡屡出现生存危机,究其原因,主要是少年审判一直推进的是搭积木式改革,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这其中有客观原因,那就是受到权限限制。有的改革,例如工读学校问题、收容教育问题,需要立法完善。从国外的经验看,涉及少年司法的先议权,也即对少年犯,包括对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少年犯,是否需要正规审判、如何教育改造等等,都得由法院评估、决定,但我们国家不少却交给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这是需要反思的。

      第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相互独立。从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看,虽然建立了家事少年法院,但在内部,家事和少年是有明确分工的。对国外的经验不能只见其表,不见其实。建议在法院内部成立少年家事部。少年家事审判资源可以共享,信息互通,但案件审判互相独立,互不干扰。

      第三,少年审判改革发展的关键是要有专门机构。目前少年法庭面临的困境,表面上看是案件数量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少年审判没有核心机构,体系太弱,没有真正成为专门的审判类别。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就无法落实。

      第四,关于少年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对十六周岁以下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数量很多,不宜交给公安机关一家负责,应该经过法院的司法程序进行处置。涉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更应该进入少年法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也应该由少年法庭审理。

      第五,对不满二十二周岁青年犯罪案件应当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我国法律界定成年的标准是十八周岁,成年除了法律标准外,还有生理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社会学标准。现在有所谓“童年期延长”现象,也就是生理成熟早但社会化推迟。中国古代20岁为弱冠,中央文件规定25岁是青少年的上限。可以把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年龄高限放宽到25岁,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掌握。少年法庭可以更名为青少年法庭,内部对于少年法庭和青年法庭进行区分。

      少年法庭改革必须做到招牌不能毁方向不能乱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认为,少年法庭工作非常重要。在几代法院人的共同努力下,少年法庭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块金字招牌,因此,少年法庭改革必须做到招牌不能毁,方向不能乱。目前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第一,要解决好少年法庭的架构问题。应当考虑好三个架构,理论方面的架构,应当考虑好少年司法定位的问题,这是先决问题;制度方面的架构,主要是少年司法的立法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好;业务方面的架构,就是受案问题,在原有基础上稳步提高受案范围。

      第二,要重视少年法庭机构问题。少年司法是国事,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少年法庭的独立机构建设问题非常重要。有了独立的机构,在统一的架构体系中,稳步探索少年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更加卓有成效。

      第三,数量与体量问题。少年法庭审理案件不能仅仅看数量,还要考虑其特色工作,但是数量太少,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发挥就会受到限制。增加十八到二十二周岁的刑事案件,是一个非常智慧的选择,符合心理学、生理学规律,有利于充分发挥少年审判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独特功效。

      第四,要注重少年审判功能。这是关系到少年法庭30多年来改革存亡的问题,是关系下一阶段少年审判境界高低的问题,我认为还可以广泛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少年审判功能的探索。

      少年司法的改革,在司法领域没有任何负面声音,怎么强调、加强、重视都不过分,还可以进一步充实与加强。

      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少年法庭的改革非常重要。

      第一,非常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设立专门法院。少年法院最需要,条件也最成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和加强顶层设计。

      第二,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侵权类案件有必要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这类案件很多,却没有管起来,导致大量违法犯罪没有受到应有制裁,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家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如离婚案件,也应当纳入进来。

      第三,不满十六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案件应当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这类案件非常多,社会高度关注。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司法程序将这部分案件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管起来,纳入到少年法庭审理的范围。

      少年法庭综合审判应向深层次发展

      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认为,少年法庭改革涉及很多方面:

      一是犯罪生理学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发展很快,但是司法领域的关注还不够。国外提出二十四岁,心理和生理才完全成熟,法律需要衔接这一年龄,所以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展到二十二周岁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很多青年人要实现心智完全成熟,十八周岁是达不到的。

      二是犯罪预防科学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国外正在从浅层预防向深层预防发展,简单说就是将犯罪预防的广度和深度大大延伸。实行少年审判的综合审判,就是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从浅层次向深层次发展。

      三是少年审判专业化问题。少年审判专业化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就是专门机构。这也是一个率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很多工作无法开展,这个要达成共识。

      少年法庭应当专业化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监察部主任岳慧青认为,少年司法改革应当坚持几个原则:一是坚持现有司法体制的情况下,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二是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三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原则。四是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具体做法:第一,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需要检法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第二,应当加强机构建设,少年法庭应当专门化,这种专门化必须自上而下,否则,基层法院的法官没有归属感,会感觉低人一等,不利于少年审判发展。第三,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第四,应当不断推动立法完善,推动少年司法法律体系的完成。

      少年审判要大胆改革加快改革步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赵德云认为:

      第一,要特别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建设。从实践来看,只有建立独立的机构来统一管辖少年审判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少年法庭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北京市三级法院都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因为高院有独立机构,所以北京市的少年法庭工作能够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板块,在司法改革中没有感受到明显的冲击。这也说明了独立机构的重要性,所以我们也盼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少年审判的独立机构建设方面下定决心迈出关键一步。

      第二,要坚持综合审判。综合审判的效果已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论证。从北京这几年的综合审判情况看,综合审判明显更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非常好,所以这个改革方向一定要坚持。

      另外,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纳入少年审判庭,法院和检察院要联手来做好改革的工作,实现强强联合,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也可以强强联合,但不能影响少年法庭的职能发挥。少年审判案号要统一,要建立审判管理指标评价机制。家事改革发展很快,成效显著,少年审判也要大胆改革,加快改革步伐。

      推动少年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李其宏认为,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存在被弱化和淡化的趋势,在一些法院,少年法庭办理了许多与自己职能不相称的其他案件,少年审判的特色没有得到显现。目前在全国开展的家事审判改革,对少年综合庭的受案范围也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议:

      第一,稳定并加强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少年审判工作由于面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对象,有特殊的法律程序、独特的审判理念、方式和回访帮教方法,具有不可替代性,稳定发展独立的少年法庭机构和队伍,非常必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指导下级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

      第二,明确界定少年审判职能定位,推进少年法庭综合审判改革。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树立最大化、最全面、最有效的保护理念。

      少年审判机构亟待完善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王建平认为,解决少年法庭目前存在的困境,重点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少年审判机构建设问题。30多年来,少年审判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得益于有一些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在从事这项神圣而庄严的工作。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没有建立起指导全国少审工作的统一的少年法庭机构,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除北京、上海、甘肃和河南外,其他省市高级法院也没有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从而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如果在少年司法而立之年还不能建立健全全国法院少年审判机构,少年法庭将无法完成历史赋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第二,关于推进少年审判指定管辖问题。可以考虑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将分散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分配给部分法院审理,向专门法院即少年法院的建立迈出探索步伐,同时可以摆脱受案法院收案数明显减少的困境。

      第三,关于明确少年法庭管辖范围问题。建议将涉少离婚案件、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纳入改革受案范围,而不是受理全部家事案件和其他民商事案件。

      少年法庭的组织体系必须保持独立和壮大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王韧认为,少年法庭发展历经32年,尤其是最近10年,少年法庭工作发展很快,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少年法庭也随之陷入了生存的困境,比如案件减少、出现无米下锅的问题,家事审判改革的挤压问题,员额制改革问题以及绩效考评不平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少年法庭发展路径的选择。

      少年法庭必须坚持独立发展之路,少年法庭的组织体系必须保持独立和壮大。目前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合并审理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放在一个业务部门,直接引起了两类案件庭内资源争夺,因为家事案件体量较大,涉少案件审判在庭内审判格局中处于从属地位很难避免。因此,少年法庭必须要有基本案件数量保障。进一步明确少年法庭职能定位,广泛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把案外工作纳入工作量评价范围,使少年法庭向专门化和专业化方面发展。

      建设统一的少年法庭加强业务指导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王萍认为,需要建立少年审判独立的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少年法庭法官做了很多案外工作,这些工作为人民法院赢得很多荣誉,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是很多案件的延伸工作无法计入工作量,极大挫伤少年法庭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对于受案范围,少年法庭就是全面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审判庭,应该以刑事审判为中心,展开民事、刑事、行政综合审判。法治宣传也是我们需要重点考量的内容。我们基层的法治教育效果极佳,对于中小学校的法治宣传起到了极为有利的作用。我们都呼唤独立的机构建设。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统一的少年法庭,加强对于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独立的少年法庭,全国少年法庭机构上下一体,我们今天面临的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都应不断改革和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于兵认为,目前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都在积极改革,都在各自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二者融合审判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改革的利弊,应该进一步调研,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总结并推动改革。建议听取各地试点法院的意见,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都应不断改革和进步,使两者能共同进步。

      少年审判应重点考虑案件的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杜国强认为,目前法院普遍存在受案不均衡的问题,有历史原因,也有社会原因。

      少年审判不宜过分强调案件数量降低,应该重点考虑案件的职能、优势,使少年审判的特色体现出来,推动少年审判不断前进。少年审判的矫正、挽救职责应着重从审判的角度去推动,进而使机构设置得到推动。对于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可以考虑纳入少年审判,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宜全部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因为这些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并无太大的区别。对基层法院多头指导的问题,应当在这次改革中明确,哪一类由刑庭指导,哪一类由民庭指导,应当区别对待,划清范围。对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轻罪青年人犯罪纳入少年法庭问题。要注意如何甄别轻刑案件;如何落实对这类人的宽缓作用;要关注社会效果问题,社会如何接受,如何面对,怎样说服社会民众对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试点和研究。

      少年法庭改革必须要注重顶层设计

      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认为,少年法庭必须要加强。少年司法是一种国家战略,不管将来如何发展,如何变化,都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对于少年法庭的发展应当是一种重大促进,也是机遇。对于改革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很多数据,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为未成年人设定专门的统计口径,比如驾驶案件中有多少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多少未成年人被害人,都无法获取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必须建立好单独的审判管理体系,做好大数据研究。

      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必须要注重顶层设计,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要出台具体的改革方案,应兼顾刑事司法和儿童福利,注重保护和预防一体化;加强受案范围研究,解决好案源不足的问题,处理好少年审理和家事审理的关系。赞同将十八至二十二周岁青年人轻刑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判,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少年法庭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少年法庭改革应突出其重要性和独特性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副部长刘峥认为,少年法庭改革不能单打独斗,要和检察机关互通有无,在两者相互衔接和配合下推动改革。

      少年法庭改革要突出其重要性和独特性,少年法庭应该主动介入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突出在其中的作用。少年法庭改革不是因为案件少,而是因为其地位的重要,是因为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不是因为家事审判改革而迫使少年审判进行改革。少年法庭改革不能站在本位主义立场,应当合理解决与家事审判改革的关系。这两项改革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改革,不能相互冲突或抵触。

      最高法院应率先成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认为,少年审判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都很重要,二者应该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少年法庭应当保持独立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样,成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和家事审判相比,少年司法相对薄弱,但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必须要坚持,这需要专业化的法官来落实。要解决人员专业化,必须先解决机构专门化,否则将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效果。

      (文由最高人民法院蒋明整理)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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