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S店垄断格局终被打破

2017-04-15 10:10:48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评论

本报记者 董禹含

在征求意见截止近一年之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公布。昨天,商务部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销售汽车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的汽车销售形式将落地开花。推行了近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破题】

汽车销售形式花样变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前身”是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使得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

曾经,这种以4S店作为汽车销售授权经营的模式,一度以“高大上”的品质和服务博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4S店却陷入了“一流设施,二流销售,三流服务”的状态,出现了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激起消费者诸多不满。

如今,从“品牌”改为“销售”,虽然仅有两字之差,却对中国汽车反垄断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管理办法》,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经销商可以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但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

对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表示,取消授权备案制,把汽车作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对待,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市场竞争,新办法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未来市场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必将有效推动汽车销售市场更加活跃。

【限制】

车企不能再耍横

《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一改此前“一年一次”的授权规定。

据了解,2014年以来,汽车行业频频开出反垄断罚单,包括奥迪、克莱斯勒、奔驰等在内的跨国车企均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业内普遍认为,车企垄断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授权经营。品牌授权制导致厂家过于强势,从而引发价格与市场垄断、厂商与经销商矛盾不断升级。

“延长品牌授权期限,减少了经销商经营的不确定性,保障了经销商的权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说。

这次《管理办法》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限额以上汽车类产品消费占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26.2%。

【除弊】

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被禁止

4S店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几乎是各大汽车品牌抬升销售利润的惯用手段。今后,消费者将不用对此忍气吞声。《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同时,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近日透露,为促进汽车消费,有关部门还继续推动我国二手车市场消费潜力的释放,复制推广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以及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