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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物流初步发展中的常见法律与合规问题分析

2017-05-29 09:57:54

消息来源:无讼网 评论

现代物流产业包括代理采购、运输、仓储、装运搬卸、加工包装、配送以及信息管理等在内的综合型服务产业[1],对于通航物流而言,发展通航物流具有业务拓展与联接供销的重要意义。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货物供需均衡是平衡地区消费水平、带动优势产业稳步发展的重要工具,航空物流在效率、运营、平台等诸多方面的优势,有助于均衡货物供需。目前,我国物流法规相对不完善,而外部因素不能成为抑制企业合规发展的阻滞条件,通航物流处于朝阳发展亟需加强合规防范以对内外的风险。

一、货运事宜协调

通航物流运输的特点同样是风险所在。目前我国实行相对严格低空管制,即1000米以下的飞行管制将逐步完善(参考我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实行)(征求意见稿)》第6条定义)。空中管制、政治、自然条件等因素导致货物运输时间的延迟或取消订单,应当为豁免通航公司责任的必备条款。同时,从客户需求满足与商业交易效率、公正的角度来看,应由通航公司第一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并协助解决,或延迟履行合同,或协助联系其他方式解决运输问题,有一定协调义务,但费用由客户自理。

二、保险责任约定

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规定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旅客、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旅客托运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均予以规定。那么,通用航空中,是否存在赔偿限额呢?现有航空立法中并无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的规定: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6.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7.通航物流中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若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内容,此时不得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新型业务领域的合规完善,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业务的拓展应当以自身风险评估完善机制作为前提,并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业务需要。由于通航业务标的较高,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事故最大损失范围承担责任进行限定;同时,应区别对待通航运输中的延迟、取消、货物毁损或灭失等,能够使得保险“产品”符合“客户”的实际需要,避免套用原有合同模版,加大另一方合同责任,在整体上实现保险公司与通航企业的信息对称,实现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双方共赢。

三、通航物流

目前,基于物流立法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依托于较为成熟的民商事立法解决实践问题,对于通航物流而言合规主要集中于资质、业务拓展中涉及合同拟定与审查。

首先,企业资质。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从事有关业务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其中甲类业务包括通用航包机、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等;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对于通用航空的业务通过列举式立法予以规定,是基于航空法的特定立法目的与对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考量。

其次,业务拓展与合同拟定。1986年颁布《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已经失效,现主要法律依据为《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货运合同部分,立法的变革给合同自由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实践方面,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为例,通过全自动立体化、全自动分拣配送系统、保税物流设施、多式联运等方式形成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2],基于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通航物流应以现代物流发展体系为依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有关内容,现代通航物流体系中部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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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对于通航物流的潜在业务或现有业务的开展,既有发展前景,也有风险与挑战。不同于美国通过适用不同物流业务环节的立法模式、日本综合性物流的立法模式[3],在没有专门通航物流立法条件下,如何在合同自由基础上,与供需双方、保险公司、政府支持、境外客户、不同媒介平台订立合同以实现交易目的,需要在传统民商事法律中寻找法律依据、遵守法律原则,降低企业运营的合规与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法律与合规事物管理中,除了以类型化、单独合同管理作为基础,对于不同业务、风险登记的合同应纳入宏观合规管理,对业务人员审查事项进行对应的风险提示,并纳入微观运营环节。

再者,政府支持与跨区域、跨行业合作。2017年2月,京东集团与陕西省政府签署关于智慧物流体系的战略合作协议,包括无人机通航物流体系、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等内容[4],对于电商巨擘与中西部相对发达省份签订的合作协议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实,需要企业与政府的大力合作,为企业推广现代服务提供保障,具体如涉及税收优惠、政府资本引入等。

参考文献:

[1]马新:“我国物流运输环节法律体系健全和完善问题的研究”,载《物流技术》2012年第31卷第12期。

[2]周晓利:“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航空物流发展策略”,载《企业经济》2014年第4期。

[3]殷嘉豪:“物流产业发展中法律及制度创新问题研究”,载《物流技术》2017年第36卷第2期。

[4]陕西省商务厅:“我省与京东集团签署智慧物流战略合作协议”http://www.sxdofcom.gov.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34105&chid=100259,2017年5月27日最后访问。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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