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脱单”不成被黑 剩男诉群主

2017-05-29 09:12:46

消息来源:北晨网 评论

为群友拍照引发误会 法院判决被告道歉并赔偿

“5•20”这个甜蜜的日子刚刚过去,很多青年男女在这一天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幸福。不过,在追求“脱单”的道路上,也常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尤其是当前网络信息泛滥,有些人不加深究,甚至添油加醋地转发消息,轻轻动动手指便可以对他人造成巨大影响。李强(化名)本是一个热心肠的男青年,为了“脱单”,他在一些单身微信群里颇为活跃,可是这让一些女性对李强的行为产生了误会。随着一条声讨李强的消息在群里传播,让这个大男孩陷入了一场诉讼风波。

好心行为被误会

过了而立之年的李强在一家跨国公司工作,虽然待遇不错,但是个人问题迟迟没有解决。眼看周围的朋友一个个娶妻生子,这让他有些着急。为了尽早摆脱单身的窘境,李强在微信上加入了一些“单身交友群”,逐渐成为了群里的活跃分子。

闲暇之余,李强还积极协助群组织线下活动。在一次活动中,他用手机给几位单身女性拍照,打算放到群里介绍给更多人,但让李强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热心肠”的举动,却让一些女性产生了误会。

群友声讨男青年

去年5月一天,李强突然发现,群主小颖(化名)在其所在的“交友单身群”中突然发布一条信息,内容为“李强,这人行为不端,利用交友志愿者名义骗女性,酒窖摸女孩,还偷拍一个美女群主大腿,请大家小心。”更让李强无法接受的是,文章还配了一张李强本人的照片。

由于李强是群里的骨干,加之小颖是群主,该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在上百名群友间炸开了锅。原本对李强颇有好感的一个女孩不再理他,甚至有人在网上对李强开始谩骂,这让他懊恼不已。

诉群主维权索赔

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后,李强决定采取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聘请了律师,将发布这条消息的小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颖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侵权的微信群及北京市级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小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及律师代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两万余元。

小颖对李强将自己告到法院大吃一惊,她在法庭上表示,她与李强之间没有私人恩怨,甚至素不相识。“我没有理由诽谤他,更谈不上诬陷,也没有任何动机。”

被告坚称有证据

小颖解释称,在群里发布消息前,她在另外一个“单身联盟群”里看见有人发了关于李强行为不端的消息,具体内容与她发在“交友单身群”里的内容相同。“我作为群主,出于对我群里单身青年的保护,还特意找了一个认识李强的女孩进行询问,经过那个女孩的口述,确定李强曾经行为不端,所以才转发了消息提醒大家,包括李强的照片也是另外一个群里有认识他的群友提供的。”在解释之余,小颖一再强调自己只是进行了转发。

在庭审中,小颖提供了一组证据,原来小颖所询问的女孩是小美,她曾在一次线下活动中见到过李强。小美告诉小颖,2016年年初,在一家咖啡厅举办交友联谊会上,小美发现李强未经同意就对她进行拍照,小美将李强手机中自己照片删除后,还发现手机中有其他女性照片。

转发内容确失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真实情况与小颖所发的消息内容严重不符。据小美证实,其所见照片为女性全身照,地点为活动所在咖啡厅,与消息中所称地点为酒窖,行为为摸女孩有本质区别。连同消息中所称的“骗子”“利用交友志愿者名义骗女性”等也无相关证据,均带有小颖明显的主观判断。

而关于消息中“偷拍一个美女群主大腿”同样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按照小美所述,照片显示为全身照,并未就某一部位单独拍照。除此之外,法院认为联谊会的性质为交友,参加人员通过妆容、衣着等展示自己,拓展交际范围是应有之义,他人进行拍照的行为除用于非法、有损社会道德目的外并不应导致拍照者负面的社会评价。

其次,小颖发布消息的行为损害了李强的合法权益。信息网络的传输速度有目共睹,微信群作为新兴网络交流工具,消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尤其在特定群体范围尤甚。根据现有证据,李强作为大龄单身青年,其网络负面评价对其生活、择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小颖作为消息发布者,发布前虽经核实,但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道歉赔偿

对于李强的诉求,法院则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发布原消息的范围一致,即在微信群中发布致歉声明,对于李强要求在北京市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李强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由于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全案,一审法院判决小颖在“单身交友群”中发布致歉声明,应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发布不少于三日,每日不少于一次,同时小颖赔偿李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费1万元。 终审维持原判决

宣判后,李强和小颖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李强称这起案件从起诉至今,他都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故关于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强指出,小颖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这起案件不同于普通名誉权纠纷,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名誉,使其无法正常交友择偶,对于大龄青年来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小颖行为对他造成巨大影响,可以说改变了其一生。李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明显过低,因此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小颖同样针锋相对,她认为自己并没有侵害李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从法理角度出发,即使确实损害了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自己只是出于对微信群中女青年的保护,也是出于自己的职责,善意地转发李强的不端行为提示大家注意,并无恶意诽谤之意,且在转发前也向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实。

北京市三中院表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小颖通过微信发布的消息损害了李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产生的网络负面评价对李强生活、择偶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一审法院判决小颖赔偿李强因其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判决的各项费用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官建议

第一时间对侵权网络信息公证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个人言论可以在网络环境下通过转发、评论迅速得到传播并发酵,而这一过程和结果有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实质性影响。 法官提醒,在网络时代,人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自律,保证所发布的信息具有事实基础。对侮辱、诽谤性言论不跟风、不转发、不评论,不扩大侵权后果,使网络平台真正成为沟通思想、分享知识、感悟和思考的交流平台和社交工具,不能使其成为“法外之地”。 法官还提醒,一旦发现自己的人格在网络遭到侵犯后,最好要在第一时间内对涉及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公证,以便在后期维权或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时间和行为方式。对于不清楚侵权人真实身份信息的被侵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后台注册信息,也可以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就是所诉侵权人本人。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