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邠州日,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因愎戾不受训,遣之。郭氏夫妇相次俱死。郭氏有嫡子,已长,时郭氏诸亲与义子相约,云是亲子,欲分其财物,助而讼之,前后数政不能理,遂成疑狱。希崇览其诉,判云:‘父在已离,母死不至。正称假子,孤二十年抚养之恩;傥曰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颇为伤害名教,安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并付亲子,所讼人与朋奸者,委法官以律定刑。’闻者服其明。”
说的是,张希崇在邠州做官的时候,有一个人从小就被送给郭氏夫妇做义子,从孩提一直养大,后来因为他不服长辈管教,被逐出了家门。郭氏夫妇相继去世后,有一个亲生子这时已长大成人。不知何故,当时郭氏诸亲属们与那个义子串通,说此义子就是郭氏亲生子,诉至官府,要求析分郭氏的家产。前后数任官长都不能决断此纠纷,这件官司就成了疑案。时任后晋邠州刺史的张希崇看了状子,判案说:“父亲在的时候已离开双亲,母亲死时也不回来安葬守丧。如果说是义子,只能算辜负了养父母二十年的养育之恩;如果说是亲生儿子,就更是犯了三千条大逆不道的不孝重罪!对礼教的伤害已经如此严重,怎么还敢来冒领家产!将郭氏的财产全部判归亲生儿子,告状的养子和那些与他勾结的人,都交给法官按律条定罪!”听到这件事的人都佩服张希崇的明察是非。
此案的判词,一直受到后世的推崇。南宋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称,张希崇的判决,“辞理惬当,决断明白”,即判决理由恰如其分,合乎情理,判决断案明明白白。
此案办得好,其原因就在于张希崇能够依法据理,巧断疑狱。在法定继承优先的前提下,拟制血亲关系自古有之,养子和义子虽不能成为宗嗣继承祖业,但却可以与亲生子一样,析分一定的家产。因此这个案件在正常情况下,因郭氏夫妇有亲子,只能以亲子作为继承人,义子如一直生活在郭家,也只有析分部分家产的资格。
但是,由于义子与郭氏诸亲属串通一气,硬说自己是亲子,欲与郭氏的亲生子平起平坐,来析分郭氏的家产。这在古代尚无亲子鉴定技术的情况下,诉讼双方的证词又相互矛盾对立,对于义子是否为亲生子的问题,确实真假难辨,因此愁坏了前几任刺史大人,案件自然久拖不决成了疑案。
张希崇接过案件之后,没有走前几任刺史办案的老路——围绕义子是否为亲生子打转转,而是另辟蹊径,通过查清和剖析告状的义子本身的行为过程,然后依法依理依情来分析判断义子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还具有参与析分家产的资格。这样就巧妙地绕开了义子与亲子的鉴别难题,直接进入到析分家产的实质处理阶段,迅速了结此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自称亲子的义子的行为过程,当然很容易就查清了,那就是父亲在时他已离开双亲,母亲死时他也没有回来安葬守丧。对这种行为怎么看?首先,从法律上讲,权利与义务有一致性,没有尽到赡养父母义务的子女,也就丧失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是天经地义、无可辩驳的。其次,从情理上看,“孝”的意识早已深入人心。《论语》载,孔子更是将“孝”解释为:“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这就表明了孝不仅在于父母的生前,而且亦重于父母的身后。
不孝历来是大逆不道之罪。《孝经》载:“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即孔子说,古代有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而可以判处这五种刑罚的罪大约有三千项,在这三千项罪名中,最大的罪责莫过于对父母的不孝敬。无论是义子还是亲子,因未尽到孝道的义务,都已丧失了继承与析分家产的权利;如果是亲生子,更是犯了悖逆之罪,将要承担罪责,岂还能继承家产。张希崇对此案这样合法合情合理的判决,能不让人叫绝吗?!
看来,办案遇到难题,不妨学学张希崇的思维方式与办案经验,换个角度,迂回包抄,不能陷入那些不可知的难题之中,人云亦云不可自拔。要抓住关键节点,选准突破口,把握住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运用法理情综合分析判断,创新思维,大胆探索,或许能够化解掉一些积案与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