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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节应经得起推敲

2016-11-25 09:34:25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
      这几天,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大热,引得圈内人声鼎沸。这部影片看上去很接地气,很“真实”,笔者认为,实际上戏剧冲突虚假生硬,有夸张离奇的成份,创作人员既不够懂法律,也不了解信访,还不够深入生活。

      李雪莲假离婚成了真离婚,然后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而上访——这是这部影片的“扣儿”。但是无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讲,这个故事基础都是不成立的。

      这部影片中有两处现实中不可能出现的硬伤,而这硬伤偏偏是李雪莲上访的原因。

      第一个硬伤就是:不可能存在李雪莲的离婚之诉。

      片中李雪莲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法院判决自己的离婚是假的。而法院受理了,还作出了她败诉的判决。笔者想知道,这个判决的主文是什么,而全片都没有交代,只是闪烁其词地让王公道当庭宣布说“李雪莲、秦玉河去年的离婚是真的”。

      这可能吗?

      首先,李雪莲拿出了离婚证,说明他们已经离婚了。她只能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而不能就离婚提起诉讼。如果她起诉离婚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如果她采取隐瞒方式获得立案,审理后也会被驳回。而片中起诉前她找王公道出示了离婚证,说明法院已经知道她已离婚,还会立案吗?显然,这个离婚案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出现。

      其次,如果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离婚是假的,那这个诉就不成立。按片中的说法,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离婚是假的,这个属于确认之诉。但是,她的这个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说白了,就是法院没有职权确认这件事。所以法院的正确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驳,而不是“判”。

      第三,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她应该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证,秦玉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离婚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

      因此,剧中开场李雪莲的那个离婚案根本不具备现实存在的可能性。如果一定要把这“屎盆子”扣到法院头上,那也不是离婚的民事案件,而是个行政案件,被告是民政局,不是秦玉河。

      也许有人要说,李雪莲是法盲,她不懂这些。

      可法院懂。

      法院每天都会遇到很多像李雪莲这样的人,会指导他们按照法律要求来做,说清什么请求,归哪儿管,然后写诉状、填表格、签字、捺印、交费。这是一个很规范的操作流程,所有的法院都是这样运转的。就像去医院看病,病人得挂号、门诊、体检、会诊,而不是由着自己躺到手术台上。

      第二个硬伤就是,李雪莲想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非常容易,根本谈不上戏剧悬念。即使她不知道,法院或者政府也会告诉她这个办法,完全用不着信访,而且她稳操胜券。

      办法就是——起诉秦玉河侵害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片中,秦玉河当众说李雪莲婚前非处女、是潘金莲,宣扬李雪莲的隐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经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只要李雪莲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秦玉河对李雪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么,李雪莲就可以用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我不是潘金莲”,问题迎刃而解,还有什么必要上访呢?

      也许有人又要说了,李雪莲是法盲,她不愿意打官司,她就想上访。但是她上访十多年,其间法院也参与了接访,不可能不告知她应该如何维护权益。即使她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诉讼是解决她苦恼的最佳方案,她拒绝就属于非正常信访,是不能因此处理相关人员的,剧中县长、法院院长等都被撤职是不可能的。

      片中还有其他不合逻辑和情理之处:

      比如,一个素不相识的当事人跑到法官家里,法官居然穿着制服接待她,还询问案情,查看证据,收下礼物;
      
      当事人是亲戚,主审法官居然不申请回避;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而被告秦玉河没有到庭,只是委托代理人到庭,而这个庭审还照样进行;

      县长、法院院长被撤职了,主审法官王公道不仅没受处分,还升官当上了法院院长;

      县长和王公道要李雪莲写保证书,说将来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保证书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凭什么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雪莲列出长长的杀人名单,市长、县长、院长、王公道在列,可片中李雪莲并没有表现出对这些人的痛恨,互相之间很客气,哪儿有要置对方于死地的迹象?

      李雪莲表示不再信访,对于相关官员应是福音。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表示赞赏、鼓励,即使感到可疑,只会暗中提防,绝不可能上门要人家写什么保证书,激惹对方;

      李雪莲磨刀霍霍,找杀手,这个叫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在片中,李雪莲始终没被追究,让人感到非常困惑。

      对于一部文艺作品来说,如果没有充分吃透生活,技巧和手段就毫无意义。笔者认为,这部影片不值得被如此叫好,特别不应该被法律人叫好。当然,艺术真实与客观真实有一定差距,我们不能苛求文艺作品绝对真实地临摹生活。但对于一部严谨的文艺作品来说,至少故事的主要情节要经得起情理的推敲。这样才是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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