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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披露首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7-05-01 10:21:14

消息来源:法治网 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2016年全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公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新疆高院近日审结的新疆全区首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对新疆全区范围内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及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邢某原为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包括巴里坤县某局等在内的相关认证业务。2014年8月,邢某辞职后与他人共同设立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邢某向新公司披露原单位客户巴里坤县某局的相关资料,导致投资管理公司客户流失。

随后,投资管理公司以邢某及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客户资料不属商业秘密范畴,一审判决驳回某投资管理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新疆高院提出上诉。

新疆高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存在的一种法定权利,相关经营信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某投资管理公司在此案中主张的涉案经营秘密只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条件,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邢某自2011年10月入职投资公司后,即在有机技术岗位从事该公司有机产品认证业务服务工作。其中,2011年、2013年、2014年由邢某经手联系,并代表投资管理公司与巴里坤县某局签订了《有机产品认证培训咨询合同书》。双方通过多次洽谈,在有机产品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服务范围、咨询、培训服务价格、结算方式等方面达成合议,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上述信息不为相关领域的经营者所普遍知悉,亦无法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开渠道轻易获得,故其具有秘密性。它们共同组合形成了关于特定客户巴里坤某局一整套经营信息,投资管理公司由此获得竞争优势,能够给投资管理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投资管理公司与邢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定价政策、人力资源信息等。还约定了保密规章和制度。可见,投资管理公司对其主张的经营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其还具有保密性。因此,投资管理公司主张巴里坤某局的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

近日,新疆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中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判决邢某、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邢某与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630元,合计44630元。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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