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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纠纷案 法院判 iPhone6不侵权

2017-03-26 11:21:58

消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评论

去年,因认为苹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深圳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请求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售。后北京知识产权局认为iPhone6和iPhone6 Plus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将北京知识产权局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没有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事件 iPhone6系列被指外观侵权   

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公司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   

外观是否侵犯专利成焦点   

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由知产法院院长宿迟担任,合议庭的两位陪审员清华大学老师崔国斌、人民大学老师姚欢庆均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知名专家。   

在庭审中,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成为焦点之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iPhone6系列产品与涉案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而从正面到背面的过渡设计的区别则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两者之间没有显著区别。   

对此,苹果公司认为,iPhone系列产品与“手机(100C)”存在众多显著区别,产权局认定的“home”键设计等5个区别特征并不是功能性设计,从外形上看,iPhone6和iPhone6 Plus从正面到侧面的弧度两边是对称的,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是不对称的,差异非常明显。   

判决   

iPhone6外观不侵权   

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没有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观专利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局将“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涉案专利设计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还存在其他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明显区别。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终,知产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提出自己不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北京知识产权局关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侵犯佰利公司专利权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宣判后,苹果上海、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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