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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举行

2016-11-27 09:34:01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报 评论

11月26日,第四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并致辞。杜万华表示,正确理解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全面、准确地适用两法之中相互衔接的法律规范,是全面推进破产法实施中的重要环节。本次高端论坛将主题确定为“破产法实施中的公司法适用”,对于当前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杜万华指出,公司法的司法适用与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有着最为紧密的关系。商事审判实践中,公司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可能会涉及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同时适用。在对待公司的问题上,公司法是正确理解和运用破产法的基础,而破产法则是特殊情形下处理公司法上诸多问题的一种事后规则,而破产法的规定反过来又会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起到事前的规范作用,警示其谨慎经营,避免公司陷入破产的局面。在公司这种组织结构日益成为社会经济重要主体的情况下,破产法与公司法的交流与互通将会越来越紧密和频繁。

杜万华强调,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所在,也是完善我国商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环节。当前,依法运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通过正常的法治化、市场化手段解决危机公司困境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破产法的实施还面临很多的困难和问题,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势必影响到对陷入经营困境公司的及时挽救,影响到企业日常发展的生存环境,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信任的建立。

杜万华介绍了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力破解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难问题、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针对破产审判制度机制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杜万华就下一步如何加强破产制度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和要求:一是转变认识,提高运用破产制度的主动性;二是加强法院与政府的协作配合,通力解决职工利益保护和职工安置问题;三是修改完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企业互保联保风险;五是严厉打击破产欺诈,制止逃废债等不法行为;六是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补齐破产审判工作短板;七是根据破产重整工作需要完善税收法规,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八是修改破产法,增设简易程序和预重整制度。

此次论坛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与会代表围绕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债务危机与破产启动,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公司破产与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公司重整的方式与中国本土实践创新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以及民二庭部分同志参加了论坛。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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