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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获利800万 为何定他诈骗罪

2017-01-20 09:55:15

消息来源:北京晚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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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 王金辉H120


在淘宝经营网店多年的店主高先生告诉记者,网店评级是按照交易单数,交易单数越多,评级越高。“网购的顾客选择店铺,一定会找评级高的,经营时间长的,否则会对交易过程不放心,对产品质量有担忧。”他说,实际上对于经营时间很长的店主而言,并没有通过刷单去提升评级的需求,顾客只要看这个店开设了很久,商品一直在售,而且也有正常评价就足够了。但是对于新开的店铺,“刷单”是个很难抗拒的诱惑。

邓跃光在庭审中,也对电商平台大张挞伐了一番。“我们的上级叫‘店小二’,经常给我们排名,只有排名靠前才能享受资源,在平台搞活动的时候,把店铺往前排。要是店里东西卖不出去,‘小二’什么资源都不给我们。可是新品上市,要是没有评价,就一直没人买,我们只能自买自卖,先弄几个评价,才能吸引真实客户购买。可自买自卖一旦被发现,就得被罚款。不刷单,有排名系统逼着,刷单,就可能会被罚款,我们也两难啊!”

解读

定罪关键词:“虚假交易”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认为,邓跃光诈骗案属于典型的诉辩分歧案件,一般来说庭审交锋会较为激烈。

站在辩方立场上,他和其他刷单的人一样,都是利用既有规则的漏洞实施了他们的行为。“规则是提前定好的,他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绕过了系统的限制,但是也在规则范围内,获取的利益。若是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上,这样的行为似乎也可以归类为民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而邓跃光在庭上,则屡次强调“给了商品好评才能获得奖励券,这种最高级别用户发出的好评,在现实世界中相当于名人给某一款商品做的广告,对平台而言,也是提升它的信誉度。”

但同时于德华律师也指出,在很多涉及到“不当得利”概念的诉讼中,被诉“不当得利”的一方并没有实施过直接、主动、追求不当得利的行为。

“比如你汇款,错汇到他人账户上,对方又不肯返还,你现在来追讨,这样是要诉对方不当得利。但是,对方并没有主动诱使你错汇到他的账上。”他强调,在此类案件当中,被告人的“虚假交易”行为,是最后被法院定罪的硬伤。

于德华律师说,这种诈骗行为,虚构了或者隐瞒了事实,让对方产生误解,并且利用这种误解,非法获得对方财产。商家和某些个人明知刷空单不符合预先设定的规则,但是能通过某些手段绕过限制,制造交易假象,这还是在使用欺骗的方法占有他人财产。“刷单骗优惠,钻的是电商平台、网约车平台的制度空子,行骗者固然有他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些平台来说,在技术上和制度设计上,也确实有提升的空间。”

本报记者 安然 J060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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