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放在小区车辆被快递三轮车剐蹭,协商赔偿未果,车主王某将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物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物流公司赔偿王某2000元车辆修理费的判决。
2015年11月,车主王某发现涉案车辆被划坏后报警。经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两名人员驾驶带有“中通”字样的电动三轮车经过涉案车辆,发生刮蹭,两名人员下车查看后径行离开。事发地周边地区为涉案快递公司服务区域。后车主王某将涉案车辆进行修理并鉴定车辆修复价值价格为2000元。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及派出所多次与物流公司进行联系,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加油费及停车费共计5000元。物流公司辩称,王某所述的中通快递三轮车不一定是物流公司的,录像中的人员不是物流公司的快递员。物流公司与王某的车辆损害之间没有关系。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物流公司支付王某2000元车辆修理费,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后,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称两名快递人员并非自己公司员工。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录像所显示的肇事人员在事发地点附近进行快递投送工作,可以看出,肇事人员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了刮蹭,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责任应由肇事人员的用人单位承担,有事实依据。肇事电动三轮车货箱外观喷涂有“中通快递”字样,事发地点包含在快递公司负责区域内。根据以上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王某主张涉案物流公司系肇事人员的用人单位,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快递公司表示服从判决,并在法庭当场执行,主动将现金交给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