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房屋漏水,致使楼下杨某新装修的房屋受损,故杨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损毁维修所需费用及误工费共计9600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陈某赔偿杨某3000元。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陈某所居住的501室的房屋跑水,将原告所有的401室新装修的次卧屋顶及窗户浸泡损坏。因属人为损坏,装修公司对该卧室不予保修。经过与装修公司商讨,装修公司提出维修及材料等相关费用8000元,施工需要7天时间,因装修过程要耽误原告的正常上班时间,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1600元,以上合计96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损毁维修所需费用及误工费共计96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的跑水问题是由于暖气注水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疏忽,忘记将分户暖气阀门关闭,才导致水从暖气中漏下。被告没有过错,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屋漏水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对原告房屋装修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房屋原有装修情况及目前家庭装修的市场价格酌情予以确认。因原告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最后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杨某财产损失及误工费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