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东莞跨省向水源倾倒百吨毒垃圾案宣判3人获刑

2017-05-14 09:37:25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评论

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东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倾倒浔江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东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某与吴晃坤签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双方约定以人民币每吨100元的价格由吴晃坤对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垃圾转运站积存的垃圾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后吴晃坤又以每吨70元的价格转包给吴远明。同月吴晃坤承包了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的40米河岸线用于船舶装货,并将该码头交由吴桂发等管理。   

2016年7月,吴远明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垃圾转交给被告人唐世孟运输、处理。7月28日,唐世孟指使唐世标代表船方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的代表吴桂发签订垃圾委托运输协议,约定船方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装载生活垃圾后,由船方自由安排地点运输和处理。   

8月24日、25日晚上,唐世孟利用其租用的“平南永佳0585”船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装载约400吨垃圾上船。后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驾驶该船从上述码头出发,于同年9月3日15时许到达广西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当日21时许,唐世孟指使唐世标将该船驾驶至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浔江登洲头,并吩咐黄俊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后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倾倒垃圾的行为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将三人控制。   

由于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往江里倾倒了约100吨垃圾,藤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通知藤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于同日23时起停止取水,直至次日12时恢复取水,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藤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3小时。经鉴定,三被告人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且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倾倒含重金属的垃圾污染物,属倾倒有毒物质,且重金属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饮用水水源区内倾倒有毒物质,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   

三被告人均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世孟作为船舶承包者、管理者,决定并指挥运输、倾倒垃圾;被告人唐世标代表船方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方签订垃圾委托运输协议,驾驶船舶运输并协助倾倒垃圾;被告人黄俊文操作钩机直接将垃圾倾倒到江里,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但被告人唐世标、黄俊文在犯罪过程中的罪责相对较轻,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祝裕旺 温云兰)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相关专题:垃圾分类要纳入法治化轨道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