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人民检察院四分院对两件环境污染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01-19 09:55:17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评论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凌某某违法经营铝制品厂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责中发现,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和凌某某经营的铝制品厂在从事铝型材加工生产中,均未按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进行合理处置,违法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上述两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管辖。经调查: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与凌某某经营的铝制品厂长期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未作任何防渗漏处理的渗坑中,废水中的六价铬、总锌、pH值等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对周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给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2016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履行了诉前程序,但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相关专题:最高法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