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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物 448户“连坐”冤吗?

2017-03-12 09:58:43

消息来源: 评论

莫名被从天而降的杂物砸到,轻则遭受皮外之伤,重则甚至危及性命。近日,一起因高空抛物致两岁女童受伤,家长起诉索赔案件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宣判。因无法锁定抛物“嫌犯”,家长最终将全楼有“嫌疑”的448户居民全部起诉到了法院,而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家长的诉求,448户居民平均每户补偿360元。宣判后,社会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判决保障了伤者权益,但也有人认为多数人不应为个别人的恶劣行为买单。

天降横祸 两龄童遭“空袭” 没找到肇事者

2014年9月16日晚7时许,两岁女童莉莉(化名)吃完晚饭,由母亲张女士带着在小区里骑车。晚上接近8点时,一个酸奶瓶突然从一栋居民楼上飞了下来,不偏不倚砸中了莉莉的头顶,小孩当场就晕了过去。

经医院诊疗,莉莉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仅医药费就花了8万多元。事后,莉莉家长到派出所报案,属地警方提取了酸奶瓶上的指纹和唾液,小区物业也逐个登记了居民楼的业主资料,并劝说丢酸奶瓶的人站出来承认此事。但直到最后,肇事者一直没能找到。

起诉索赔 被告范围重划 448户成被告

由于没找到抛下酸奶瓶的“嫌犯”,莉莉的家长将159户“有嫌疑”的住户告上了法庭,索赔30余万元。对于为何起诉159户,莉莉家长称,居民楼每层的1至5号户型因窗户或阳台都对着小区中庭,因此这5号房的居民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6号至14号户型在楼背面,理论上不具备“作案条件”。

去年10月19日,重庆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有的居民没到齐,法庭只好改日审理。今年5月30日,该案二次开庭。庭上有居民提出,每层楼的走廊里有一个公共窗口,恰好也对着事发地,那么整栋居民楼的2层到33层,全部448户居民都有嫌疑,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448户。因此被告主体范围也重新划分了,确定成了2层到33层的全部业主。

全都担责 补偿16万 每户均摊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诉的第1至5号户型的业主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但关于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也不能无限扩大,因为住宅楼理论上属于较为封闭的空间,所谓的房屋使用人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不至于极小。故该楼外来人员不应纳入补偿责任主体范围。

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析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均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并未确定具体侵权人,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纳入被告的补偿范围。据此,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6万余元。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损失金额和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主体人数,酌情确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360元。

两种声音 448户“连坐” 冤还是不冤?

虽然居民们普遍表示可以接受补偿款数额,但社会上出现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莫名遭遇“空袭”,又无法锁定“嫌犯”,法院判决大家“连坐”,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但另外有人认为,如大家“连坐”,会忽视对真相的调查,这对没有做坏事的人来说不公平。

曾有一起类似案件。成都市民陈先生在2011年某日,骑着电动车途经一栋高楼时,头部被一个从天而降的水杯击中,随即失去意识倒在了地上。尽管后来手术很成功,但陈先生的部分脑神经受损,导致右半身截瘫。陈先生的家庭并不富裕,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及后续费用,他只能将楼内的124家商户全部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全部商户共同分摊15万元的补偿。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却看似很冤枉。2009年的一天,北京市民王女士带着孩子步行到芍药居北里某楼南侧时,被空中落下的一个铁架子砸中头部,致颅骨骨折。因无法确定“嫌犯”,她将该楼5个单元2到14层的65户业主一起推上被告席,索赔两万余元。

70多岁的韩老太在法庭上称,自己第一次当被告,看到法院的传票后和老伴吓得直哆嗦。“我知道很多人冤枉,可我没有办法。”原告王女士自称也很无奈,她曾建议民警调查,但警方没有立案,“找不到元凶,我们只好把大家都牵进来。”

■律师观点

一字之差

体现法律救济原则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可以看出,由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一字之差就能看出立法精神是旨在未找到实际侵害人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采取的是‘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

李娜认为,在不能确认肇事者的情况下,考虑到事发时的住宅楼的各层高度、临近楼宇的间距、各房间居住状况、门窗开关和朝向状态等具体状况,再加上高空坠物下落轨迹呈现物理抛物线,不同的高度、方向和速度都可能会出现落于同一点的情形。因此,在无法确认肇事者的情况下,且除去事发时不在家及一层居民以及相关住户又不能排除加害的可能性时,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由可能加害的住户给予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确有证据

可免于支付补偿款

李娜表示,鉴于高空抛物的始作俑者一般是一人,虽不可能由居住在不同楼层的住户同时共同完成,但如涉案住户能提供诸如事发时家中未开窗或无人,或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则该住户不会被判决支付补偿款。李娜表示,住户在享受居住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安全的义务,不要图一时之快随手向窗外扔物品。

全体“连坐”

可以一举两得

此外,也有人提出疑问,既然法院最终判决的是给付补偿款不是赔偿款,为什么要由可能加害的住户来补偿,而不是政府给予补偿呢?李娜对此表示,如由政府给予补偿势必会助长高空抛物伤人的气焰,而按照看似“连坐”的处理,虽让诸多住户受到连累,但因人数众多,每人承担的数额不大不会导致生活受累,同时既能让住户加强安全意识,又能让伤者受到的创伤得到弥补,也是“一举两得”的无奈之举。

如何不再出现“一人责任,全楼买单”?李娜建议说,充分发动街道办及居委会进行宣传。相关部门也应全力侦办,通过地域、时空、人员逐一排查。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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