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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刑罚创举 高压反腐

2016-12-31 09:38:11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
 

焦点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都被判处终身监禁。 
 
关注 

       本报推出《终身监禁第一案之观察》《死刑控制与高压反腐的司法适用平衡》《终身监禁的价值、功能与适用》等评论,从多角度对终身监禁制度实施的刑罚意义进行了阐释。
 
 点评 

       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创举,而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先后被判处终身监禁则表明,终身监禁制度已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具有积极的法治示范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反腐战略的基本立场,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拥护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依法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确保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打掉犯罪分子利用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王焕平)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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