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官网公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治理的需要,当下“电子眼”无所不在,但公共场所(比如,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虽然处于“公共场所”之中,但作为相对封闭的私密空间,于个人隐私紧密相连)与个人“私域”往往交叉重叠,公共利益、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民隐私的冲突抵牾与价值平衡问题也日益凸显,暴露在摄像头下的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亟须法律的有效规范与呵护,但迄今为止,除了河南、辽宁、安徽、广东等地散落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我国尚无一部国家层面的、统一施行的监控视(音)频立法,在“电子眼”的安装维护与使用管理上,总体上还处于各自为政、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成为法治建设的短板。
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从视频建设维护主体、安装位置与程序、视频资料管理使用以及违规责任、社会监督等方面,对“电子眼”的安装与使用,进行了具体明确、翔实可行的规制和完善,且针对与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又最易造成公民隐私泄漏的场所,如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不但明确规定禁止安装“电子眼”,也明确规定违规安装、使用以及信息泄漏的相应罚则,避免了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不清、日常维护管理缺位等问题。尤其是,还特别强调公共摄像头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如此规定前所未有,凸显对公民隐私和信息安全的重视与保护,也是在国家立法空白的情况下,部门立法的积极创新和有益尝试。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强调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力“非请莫入”的明确界限,是法治国度对公民私隐、私产的法律保护,这是法治应有的尺度和温度。公共摄像头安装使用有尺度,守边界,体现了公权尊重私权的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