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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设施移交引发行政诉讼

2016-12-18 09:13:15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评论

北京日报讯(实习记者 王天淇)15日上午,北京四中院开庭审理本市首例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社区配套服务设施移交等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朝阳区区长王灏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朝阳区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02年8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1.6亿余元的价格有偿获得位于朝阳区的一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项目基本建成后,2004年5月25日,置业公司与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配套设施交付协议》。协议签订后,置业公司向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交付了面积为3363.7平方米的配套服务设施,其中2539.7平方米为“远低于市场价”的有偿交付。置业公司认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539.7平方米的有偿配套设施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划归置业公司所有,不属于应当移交的配套服务设施范围。而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作为朝阳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朝阳区政府委派与置业公司签订交付协议,因此置业公司交付配套服务设施的行为实质上是朝阳区政府的收缴行为,属行政行为。置业公司认为朝阳区政府的收缴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就此行为要求行政赔偿。

对此,朝阳区政府表示,此案中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置业公司以朝阳区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且根据相关规定,置业公司所签署的交付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故置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表示,涉案协议是双方友好协商下签订的买卖协议,2539.7平方米的有偿部分属于民事买卖行为,因此涉案协议不是行政协议而是民事合同。且置业公司曾先后于2013年、2014年就涉案的配套服务设施移交等问题多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涉案交付协议具有合法性。此外,交付协议签订至今已有12年,诉讼时效已过,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置业公司诉请。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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