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聂案再审 让法律的问题回归法律

2016-12-04 13:57:07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
   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把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就是要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审理所有进入法院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消息一经发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汹涌而来的网络信息中,除了对我国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开展法治建设进行肯定之外,也不乏一些反思之声。掩卷而思,我们既不能因为聂案的再审就推翻以往所有的案件,更不能把聂案的再审简单看作是网络舆论的胜利成果而庆贺狂欢。因为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把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就是要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审理所有进入法院的案件。

    聂案再审是我国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聂案是一起历时22年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年以来,聂树斌家属通过上访、信访等各种途径,从不间断地向相关部门持续反映案件情况。不论是因为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还是被困于办案机关的办案技术落后,或是被制约于人们法治理念的滞后,等等,聂案一直没有达到由最高法院再审开庭,并依法审查宣告无罪的结果。历史证明,只有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代,只有法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聂案才迎来了得以纠正的历史机遇。

    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纵观人类发展历史,舆论场永远都不会是中国的最高法院,让舆论审判案件是社会倒退的表现。在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下,一是审判机关法定。即法院是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唯一机关,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做法,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伟大进步。二是审判程序法定。法院审理案件有着严格法律程序要求,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同样有着严格的履职规定;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如此,审理二审或者再审案件更是如此。从最高法院公布的原因来看,之所以改变聂案的判决结果是因为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强奸罪判处死刑的证据不足。前不久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疑罪从无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的先进裁判原则,是对疑罪从轻原则的深化,是司法人性化的具体表现。

    证据是案件裁判的灵魂。一个人是否被判有罪,取决于证据证明的事实;一份证据材料或物品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认证质证。一切评价都得看证据,一切结果都得依靠证据来支撑,一切观点都须让证据来说话。聂案历时22年,由于时间的推移和作案环境的物理变迁,今天进行的再审,已无法对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进行全部还原。22年前的侦查手段和技术水平远不如今天发达,22年之后审理案件,也只能通过走访调查、查阅案卷、询问相关人员等手段进行。即便如此,聂案再审还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对聂案进行重新审视和裁判,从而得出了改判无罪的结果。这既是坚持证据裁判的结果,也是我国全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具体表现。

    对于已惨遭迫害的被害人康某某而言,实施杀人、强奸行为的犯罪凶手还需继续缉拿。对于已经离世的聂树斌而言,今天的再审终于为其在法律上平冤昭雪!以聂案为指针,我们坚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的不断前进,我们所有案件的处理都会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坚持法院审判、坚持法定程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相关专题:吴爱英: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