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强网络 食品销售监管

2016-12-17 10:21:08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极具影响力的新兴业态,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食品安全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难保证。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无法在第一时间对食品是否合格安全进行鉴别。加之网售食品中还有大量无证自制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尤其是一些所谓的代购食品来源渠道不正规,安全难以保证。        

   二是产品标识不规范。网络销售食品标识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卖家自制食品只进行了简单包装,有些进口食品没有合格的中文标签。         

  三是买家维权有困难。目前买家解决网售食品纠纷以向交易平台投诉和与卖家协商为主要途径。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相关规定尚未很好落实,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第三方交易平台尚未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无法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审查难以到位,食品领域“取得国家许可”这一“准入门槛”在网购领域成为虚设。二是相关监管技术手段尚不适应。网络违法行为是一种较新的案件类型,调查取证,提取、保存电子证据等,都需要新的技术手段,如实名认证制度并不能准确确定卖家的实际经营地和仓库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抽查工作无法采用常见的现场模式等。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的水平及能力与网络执法监管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投诉处理机制尚不完善。网络交易投诉多涉及异地维权,有的甚至涉及境外,常常出现消费者、交易平台及经营者分属三地的情况,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善完整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使得网络交易维权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相关规定执行不打折扣。         

  建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对网络食品销售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和督查,检查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真正牵头履行好职责,并通过加强组织协调,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手段,加快交易平台与监管部门的大数据连接,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加强对网售食品的监管审查,努力形成完善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技术能力,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         

  要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帮助交易平台制定和完善相关网络交易规则和网络经营者的自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要引导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完善网络交易监管执法队伍,通过强化培训、引进专业人才等方式,增强执法部门网络执法力量,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增强执法监管力度。        

   三是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完善纠纷投诉处理体系。         

  探索搭建全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强化地区间网络食品安全联动处置和异地互动消费维权,加快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一步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逐步实现全国网络食品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要明确销售者与交易平台管理者配合协调处理纠纷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对拒不配合协调处理的,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予以处罚。加快完善网络食品销售行业协会的建设,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与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相关专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