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诉称:2015年12月5日原告通过快的打车软件租用出租车下班回家,后被告一北京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刘某接单,原告得知同事已经租用其他出租车,遂在被告二刘某到达后向其表示要取消订单并给予其一定补偿,被告二不同意并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原告重伤,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129640.03元、护理费37760元、误工费35400元、住院伙食补贴2500元、营养费11800元、伤残赔偿金344650元、鉴定费4050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司机、出租公司、快滴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亮点:本案涉及打车软件租用出租车引发的纠纷,随着打车软件日渐融入大众生活,近年来此类纠纷日渐增多,如何规范打车软件租车运营,需加以重视,通过法院审理,确定责任分担。
此案定于2017年6月21日16时在怀柔法院雁栖法庭大法庭开庭,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