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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应成刑事诉讼“黄金原则”

2017-03-05 09:59:45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评论

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观念仍需强化,司法人员要理直气壮地坚守这一原则,并要从每一起案件做起

1月19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有关纠正冤假错案的部分特别举例说,“在省检察院持续监督下,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被再审改判无罪”,这引起与会代表和媒体记者的高度关注与热议。杨德武被判死缓后多次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对其申诉案三次立案复查,三次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建议。历时13年持续监督,申诉人杨德武终判无罪。

在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中,定案证据是否存疑,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关键点。检察机关在全面复查时发现,原案中杨德武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审裁判认定杨德武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存疑,亦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最终,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杨德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杨德武无罪。

与多数冤案昭雪的“桥段”不同,杨德武一案是在既无“真凶再现”,也无“亡者归来”的情况下得以最终改判的。正如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所说,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秉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坚守纠防冤错案件的最后防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履职担当。”我国1996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就已明确规定,对证据不足案件,审查起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机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修订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再次确认了疑罪从无原则;中央政法委2013年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审理“疑罪”时不敢轻言被告人“无罪”,从而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领域经历了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变化,“疑罪从无”已成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毫无疑问,既然是“疑罪”,就不能完全排除“杨德武”们犯罪之嫌,那么,作出无罪判决会不会放纵犯罪呢?事实上,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并非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其中蕴含着两种基本法律价值——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选择。与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制裁相比,“疑罪从无”无疑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更好选择。

冤假错案对法治和司法公信具有无可估量的杀伤力。日前,最高法就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或者变通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观念仍需强化,司法人员要理直气壮地坚守这一原则,并要从每一起案件做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上演,提振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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