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最常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今天,专栏跟大家聊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一些规定。
1.工资扣除,以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扣除凭证。
2.会议费支出,以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作为辅证。
3.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符合规定的计算依据和比例,其受托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且应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1)取得的实行差额征税的发票如旅游业、广告业、劳务派遣等发票备注栏上未注明“差额征税”字样;(2)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3)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4)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等。
6.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7.取得的“失控发票”等异常凭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1)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2)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3)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4)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
9.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1)支付大额会务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2)支付大额办公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3)支付大额劳保用品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4)支付大额培训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5)支付大额加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6)支付报销差旅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等。
12.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