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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传承与创新

2017-03-11 10:25:52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

我国民法总则的起草制定,拉开了民法典编纂的大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律科学,将以此为标志,从立法时代走向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时代。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令人期待的、传承了民法通则优良制度和元素的民法总则将在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准绳。值此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即将诞生之际,不妨立足司法实际分析一下民法总则为什么要传承,传承了什么,创新了什么,以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即将出台的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了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实施30年来,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诸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大全。民法通则则是浓缩的“民法典”。首先是因为民法典编纂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婚姻家庭等根本性问题。处理这些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度维护的重大法律问题,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配的重大政治问题,必须维持民法的稳定性、延续性。其次是因为民法通则无论理论创新还是实践规范上都功不可没,大家有目共睹。特别是经过30年历史的考验、实践的检验,民法通则在实施中实现了民法的立法宗旨,确立了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地位,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作为浓缩的“民法典”,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民商事司法裁判的基本标准,对民商法教学研究、在全社会开展民法启蒙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民法通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依据。

民法是维护民事权利、维持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的民事行为规范,因此民事法律的制订自然应当保持相关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作为民法典纲领性的一部民法总则,无疑应当传承民法通则。至少以下十点是需要传承、应该传承的:

第一,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核心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就是要接地气、合国情、合民情,与我们的民族文化结合起来,与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民法总则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充分体现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情况,真实反映当代中国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和法治需求,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民法通则的基本内容。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共同问题,这些内容应该放入总则。民法通则除了明显属于分则的内容以外,为民法总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定了基本的框架。

第三,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调整范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四,民法通则的逻辑结构。它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的,主体—行为—内容即权利和义务—责任,这一逻辑顺序仍然值得传承。

第五,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一方面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在市场上交易双方当然要平等、自愿,要等价有偿;另一方面民法又是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关系密切的社会生活法,因此应当坚持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六,民法通则的民商合一体例。这种体例在中华法系有100年的历史。学界对现在民法总则草案民商合一的法律体例总体还是认可的,商品交易讲等价有偿,法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和特别法人。

第七,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专门把民事责任作为一项,颇具特色,方便适用。当然,民法总则出台以后,分则中侵权法与合同法均独立成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协调,从司法实际考虑,民事责任作为民法总则专章是值得传承的。

第八,民法通则的内外结构。有国内私法还有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这一点也值得传承。从司法实际需要考虑,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应当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付诸阙如,民法总则如果对此抛弃,不仅不利于民法适用的统一,也会造成人民法院遇到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时无法可依的困难。

第九,民法通则的人权保护。人权概念在中国30年来经历了极大变化,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权、名誉权、人格尊严,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对人格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也体现了老一代法学家和立法者的勇气、智慧和远见卓识,这一点尤其值得传承。

第十,民法通则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纳入到民法通则里面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混合性的民事权利,这一点也值得传承。值得传承的当然不止这些,笔者就列举这十点。

编纂民法典既需要传承,也必须创新,继往开来,才能铸就辉煌。在民法通则实现立法目的、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制订民法总则应该与时俱进,科学立法。

[责任编辑: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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